一、持卡人的风险责任
持卡人作为银行卡的持有者和使用者,因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起损失款项应由持卡人承担。凡属下列情况,由持卡人自己承担风险损失。
一)持卡人领取准贷记卡或者贷记卡后必须及时签名,因未签名卡丢失而被其他人冒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持卡人不慎将身份证、准贷记卡或者贷记卡丢失、被盗或被抢,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次日24小时之前的损失款项
三)恶意透支或利用准贷记卡或者贷记卡进行诈骗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特约商户的风险责任
一)受理过期卡、止付卡、有明显痕迹的伪卡而造成风险损失
二)持卡人身份证件、签名不相符,受理时未被发觉而造成损失的
三)能够确定是利用分单方式逃避授权或超过授权限额不索权而蒙受损失的
四)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与持卡人串通作案,骗取银行资金的
五)特约商户不按规定程序或要求办理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特约商户受理准贷记卡或者贷记卡手工业务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交单清算,造成该笔消费款项无法结算的风险损失
七)特约商户应妥善保管交易单据至少两年备查,因无法查询原始凭证引起纠纷造成的风险损失
三、银行受理网点的风险责任
一)受理过期卡、止付卡、有明显痕迹的伪卡
二)不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临柜业务,身份证件、签名不相符而予受理的。
三)取现超过限额,未经授权便同意交易成立而造成损失的
四)同一天内,同一持卡人在同一网点限额以下取现三次,应及时报告持卡人的发卡中心查询,如不报告而延续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的
四、受理行的风险责任
一)受理行在汇集单据时,发现同一异地持卡人连续限额下取现、消费数笔、金额较且时间集中,而未向发卡行提出质询而发生风险损失的
二)对于已上止付名单的止付卡,在当日24时之后发生银行网点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对于已上止付名单的止付卡,在当日24时之后发生在所辖特约单位(未安装POS或止付器的商场类特约单位除外)的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在每月5、15、25日止付名单中,当期新增的止付卡,在每月9、19、29日24时之后,发生在未安装POS或止付器的商场类特约单位的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发卡行的风险责任<
一)因发卡手续不齐备,审核不严,致使持卡人采用欺骗手段,用假身份证件、假担保人,利用银行卡进行诈骗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因不坚持授权值班制度,值班时擅离职守,代为授权所造成损失的
三)发卡行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内外勾结,串通持卡人或特约商户进行假授权,骗取银行资金;制卡员监守自盗,冒用他人卡资料,私制伪卡,进行诈骗活动的
四)持卡人银行卡已挂失,发卡行因工作失误未能按银行规定的时间及时将其卡好编入止付名单而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的
五)将已打好而未发出的卡丢失、被盗,从而被人冒用而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的
六)持卡人恶意透支,已确认无法追回的款项
七)发卡行未按规定上报和接收止付名单,或上报有误总行不予受理,或接收不全的,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发卡行每日接收到总行止付名单后,须在当日24时之前确保所辖各银行受理网点及特约单位(未安装POS或止付器的商场类特约单位除外)可查询最新一期止付名单。已上止付名单的止付卡在当日24时之前发生银行网点交易或上述特约单位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发卡行每月5、15、25日收到总行下发的全部止付名单后,须在每月9、19、29日24时之前印发至未安装POS或止付器的商场类特约单位,每月9、19、29日24时之前当期止付名单上新增的止付卡发生上述特约单位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发卡行系统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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